條例不適用於以下情況:
總電力開關允許負載量不超過100安培的建築物。
不超過3層高、面積不超過65.03平方米且高度不超過8.23米的建築物。
根據《古物及古蹟條例》宣布為暫定古蹟或歷史建築物。
根據署長聲明,在特定日期後12個月內將不再存在的建築物。
本條例旨在推動香港在可持續發展方面邁出堅實步伐,促進節能減碳,共同創造更美好的生活環境。
《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》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Ordinance 簡稱(BEEO),條例於2012年9月21日全面實施。當中的第610章(Cap 610),規定了新建建築物及現有建築物進行「主要裝修工程」的屋宇裝備裝置必須符合《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》的最低能源效益標準和設計要求。
自2012年《條例》全面實施以來,《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》和《能源審核守則》首次頒布,以規範屋宇裝備裝置的能源效益。這些守則會定期檢討,以保持與時並進。
而2024年新增修訂版,將於2025年8月23日全面實施,提升能源效益標準,預計節能效果較2015年版整體提升超過20%。截至目前,《條例》已覆蓋超過2,300棟新建建築物和15,000項現有建筑物的主要裝修工程,約2,700棟商業建築物完成首次能源審核。
(可前往機電工程署網站查閱更多資訊)
資料來源:機電工程處
https://www.emsd.gov.hk/beeo/tc/mibec_beeo.html
主要作社區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(包括社區會堂及社會服務中心),及佔用上述地方作2個或以上的綜合用途建築物。
主要作市政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(包括街市、熟食中心、圖書館、文娛中心及室內運動場等),及作2個或多於2個上述地方而佔用的綜合用途建築物。
主要作醫療及健康護理服務用途而佔用的建築物(包括醫院、診療所及康復中心)。
由政府擁有的主要用作在執行政府的任何職能期間容納人的建築物。
機場的客運大樓。
鐵路車站。
條例不適用於以下情況:
總電力開關允許負載量不超過100安培的建築物。
不超過3層高、面積不超過65.03平方米且高度不超過8.23米的建築物。
根據《古物及古蹟條例》宣布為暫定古蹟或歷史建築物。
根據署長聲明,在特定日期後12個月內將不再存在的建築物。
本條例旨在推動香港在可持續發展方面邁出堅實步伐,促進節能減碳,共同創造更美好的生活環境。